鄂建辦〔2017〕327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住建委,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加快我省建設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增強行業企業和從業人員誠信意識,根據省政府《湖北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年)》(鄂政發〔2015〕3號)總體要求,省廳將于2017年10月9日起正式啟用湖北省建筑市場監督與誠信一體化平臺(以下簡稱“一體化平臺”)誠信信息采集發布功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及人員良好行為的采集和發布
(一)一體化平臺采集的企業及人員良好行為信息僅包括市州(含直管市、林區)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設行業協會頒發的各類表彰獎勵,縣(區)級和其他行業的表彰獎勵不在本平臺的采集范疇。省外企業僅需錄入國家級和湖北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表彰獎勵。
(二)企業及人員良好行為由企業在一體化平臺內填寫,直接網上提交至企業注冊地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入庫,中央在鄂、省屬企業和省外企業的良好行為由省廳負責審核入庫。
(三)企業在填報所屬人員的良好行為前,必須先完成該人員的信息登記入庫工作。
(四)企業在填報良好行為信息時,需上傳對應的表彰文件或獎狀獎章等證明材料,上傳的表彰文件可以是復印件或政府部門官方網站的截圖。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僅核對表彰文件內容與企業所填信息是否相符,無需核驗原件。
(五)企業及人員良好行為一經審核入庫,將在一體化平臺永久發布,供社會公眾查閱。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審核通過企業填報的良好行為時,必須填寫本部門的監督舉報電話,連同該良好行為信息一并發布。
(六)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反映良好行為信息弄虛作假的投訴舉報后,必須認真核實。一經查實存在弄虛作假的,應及時將查實結果報省廳,省廳將撤銷該良好行為信息,并記入相關企業的不良行為。
二、企業及人員不良行為的采集和發布
(一)一體化平臺采集的企業及人員不良行為信息僅包括建設行業企業及從業人員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而產生的行政處罰、責令整改、通報批評等決定文書所載內容,其他行業的企業及從業人員的不良行為不在本平臺的采集范疇。
(二)企業及人員不良行為由實施處理決定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錄入,其他主管部門移送的不良行為信息由同級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錄入。
(三)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錄入企業及人員不良行為信息時,應準確選擇不良行為內容及代碼,如發現一體化平臺設置的不良行為條目無法反應實際情況,可向省廳提交書面申請增設不良行為條目。
(四)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不良行為的情節輕重,自行確定是否在湖北省一體化平臺或全國一體化平臺發布以及公示期限。不良行為信息的公示期最短為3個月,最長為36個月,已超過公示期限的不良行為信息不得重新發布。
(五)如企業對涉及的不良行為信息存在異議,可通過一體化平臺向錄入該條不良行為信息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訴,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企業的申訴情況,確定是否縮短公示期限或撤銷不良行為記錄。
(六)超過公示期限的不良行為信息將自動撤銷發布,轉入一體化平臺的誠信行為數據庫存檔備查。
三、誠信信息的應用
(一)一體化平臺中所有發布的誠信行為信息均向社會公開,提供公共查詢服務,為建設單位合理選擇參建企業、人員,主管部門實施差異化監管提供信息支持。
(二)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對行業企業或從業人員實施信用獎懲時,必須以一體化平臺所發布的誠信行為信息作為依據。
(三)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采用已超過公示期限的不良行為信息對行業企業或從業人員實施信用懲戒。
(四)企業如存在尚在公示期限內的不良行為信息,無論信息是否發布,一體化平臺將限制其自助打印企業誠信情況證明。
各地在執行過程中如出現問題,可及時向廳勘察設計與科技處(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和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建筑市場管理處(施工、招標代理)反映。廳勘察設計與科技處聯系電話:027-68873062、68873063,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建筑市場管理處聯系電話:027-87817747、87821153。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17年9月18日